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7年8月1日
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办发〔2007〕22号)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及部门实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三)坚持民主决策。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凡属职责范围内重大行政决策,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方面需要结合本区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区域规划发展方面。主要包括:研究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城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土地出让以及其他经济社会资源转让;研究决定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功能区建设、科技创新发展、产业政策变化等。
(三)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确定国资预算安排;研究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研究审定财政收支审计和其他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决策财税政策变化和新增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
(四)重大改革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研究并决定职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及薪酬制度改革等重要政策;研究决策重大资产处置或配置方案;研究决策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社会事业、行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发展问题和政策措施;研究决策创业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分配调节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重大建设项目方面。主要包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计划,市、区两级重大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区域内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维护、养护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旧区改造及本区长远发展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等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六)重大投资项目方面。主要包括:区国有资产(国资收益归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审定,区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较大规模、具有一定产业导向性的项目,重大融资担保项目、发行债券;重点功能区合作建设项目。
(七)民生社会事业项目方面。主要包括:年度土地收储及资金安排事项;住房保障项目;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社区建设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救助及为老服务的社区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
(八)重大活动方面。主要包括:以区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等。
(九)大额资金方面。区本级年初预算编制未包含的新增项目且单个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或在预算执行中调增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实施部门提出意见,经区财政等部门审核,按“谁申请、谁汇报”的原则,由实施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常务会议决策后须向区委报告。涉及金额数未达到区政府常务会议上会标准的,经区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由申请部门报分管副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及区政府主要领导联签(国家、本市等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除外)。
(十)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方面。区管国有企业重大资产运作、处置、并购等,由主管部门区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常务会议决策后须向区委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本届区政府议事规则的修订;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战略合作事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程序
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阶段:
(一)酝酿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涉及重大规划、发展战略及重要民生事项,在决策草案制订前或形成阶段,应事先听取或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项目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应邀请专家或中介咨询研究机构进行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研判;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酝酿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前,一般应由区长或相关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集体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
2.参加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保证在半数以上。根据需要,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于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对于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一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决策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用于存档备查的会议记录。对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认真执行保密制度。
4.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执行决策
1.重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对于经过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个人和部门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规划设计、预算投入、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完成,但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新报区政府决定。
3.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后续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未完成事项如需区政府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并要求主管或分管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区长汇报,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区政府党组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办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凡违反本款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六、其他
(一)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